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樓主 需要再加油的我們 ![]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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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小姐是一位離家在外工作的上班族,對於都會區日益高漲的房價感到相當頭痛,因此就在附近的衛星都市租了間房子。過了半年後,房東陳先生跟他表示,這間房子之後將賣給張先生,之後的房租也是交給他。在租約到期後,姜小姐想要和張先生拿回押金,但張先生表示,陳先生並沒有將押金交給他,然而陳先生卻表示,當時的押金是有移轉的,所以拒絕支付,使得姜小姐心急如焚。 生活智庫聯盟律師蕭律師: 我國民法並未對押金有明文的規定,因此有關押金的給付及返還,大部分以實務的見解以及土地法的相關規定作為處理方式。原則上房東要求房客支付押金是合法的,但押金金額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費用。在返還租金時,房東不必支付押金利息。 至於在本案的情況下,究竟要怎麼處理?由於目前的實務見解認為,房屋的押金與租賃契約並非同一契約,因此並不會依照民法第425條同時移轉至新房東。雖然學說上有認為,為了保障房客,房客應可以向舊或新房東請求返還押金。但法院判決認為,房客只能向舊房東要押金,除非當時房屋移轉時有約定押金也有移轉。因此在本案中,原則上姜小姐只能向陳先生要房租。至於應該如何要回,可以以發函、支付命令或是訴訟的方法為之。 蕭律師建議姜小姐,在大家都聯絡的到而且態度不會太差的情形下,可以聲請調解。在調解會中,透過了兩位房東的對談,也釐清了押金的去向,使姜小姐順利的把錢給拿了回來。 生活智庫與蕭律師小叮嚀: 當房東換人時,雖然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,但是相關的權利義務最好還是可以再重新的確認一次。即便有點麻煩,但至少可以確保日後不會發生難以解決的糾紛。 (以上資訊僅供參考,部份內容仍需視具體個案狀況判斷,如需法律專業協助,請進一步與專業人士諮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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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篇文章發表於2007-10-17 14:02 |